铜陵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9-10-25浏览次数:191

为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和《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自200891日起,统一纳入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障模式,即: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按照《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每年新生入学时,办理参保手续,由学院医保办填写《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在校学生)》,于930日前将《花名册》报铜陵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审核后,领取《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证》并发放给每个参保学生。

学生个人每人每年35元保险费按学年收缴,学生入学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于每年的930日前把全校学生所交个人保险费足额上交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专户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助每生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生每年30元,同时再比照铜陵市财政对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补助每生每年40元(省属院校按此标准由省财政补助)。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每生每年35元。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一纳入铜陵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财务专户管理,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用于支付“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直接管理。

用于支付学生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31日前拨付给学校,由学校自行管理。

大学生不建立个人账户。

五、大学生 “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资金的使用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程序、支付范围、标准,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按《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六、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的使用

(一)普通门诊资金使用原则

普通门诊资金的使用坚持人人受惠、重点保障的原则。其中20元作为个人门诊医疗费,由学生自己掌握使用;另外10元由学校统一掌握,作为学生医疗补助金使用,重点保障贫困学生就医。

(二)学生医疗补助金使用规定

学生医疗补助金仅使用于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住院医疗费自理部分和在校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

学生个人根据医疗费用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初步医疗补助意见。

学生本人持医疗补助书面申请和所在系医疗补助意见及当年就诊病历和正规发票到学院医保办审批。

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自理医疗费的60%

下例情况不予医疗补助:

1、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2、寒、暑假及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心理)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6、不符合《铜陵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铜陵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