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文传系发布时间:2011-09-06浏览次数:6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规范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6]11号文件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智力或体力方面的工作,并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有效形式,也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方式之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主要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保卫处、团委、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后勤集团等部门和各系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和生产活动、以及后勤服务等岗位,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但事先须向学生处申报,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本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到学生处办理报批手续,经过批准方可录用学生。
        第六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用工单位负责招聘、录用,并在学生处监督下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处有权督查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用工单位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之责任。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倡导学生积极参予与专业相关和有利于锻炼提高自我组织管理能力,培养吃苦耐劳精神,提高服务意识,增长见识和才干等方面的工作。禁止从事有害身心健康、有安全隐患、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国格人格、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在课余时间和双休日进行。正常学习时间,学生不得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确有需要事先应向所在系申请并获批准,报学生处备案登记。凡未经报批而擅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