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实验、实习(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耗材的范围:
本办法所属的实践教学耗材,是指在实验、实习(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过程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即在各种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低值易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导线、元器件、零配件等。
二、实践教学耗材的采购:
1.各教学系部应建立相应的实践教学耗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本部门实验室耗材的购置计划。
2.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实际需求,于每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实践教学耗材的使用计划。
3.实践教学耗材的采购在使用计划范围内采取集中招标和零星购置两种方式进行。
4.常规实验(训)耗材、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采取集中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议标)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纪委和国资等部门共同参与。
5.下列情况,使用部门可在报送计划范围内自行采购。实践教学耗材购置经费的报销,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1)事先难以预料的零星、急需的实践教学耗材;
(2)不宜存放过久的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
三、实践教学耗材的保管与使用:
1.实验、实习(训)等低值易耗品购回后,应由相关实验员验收后方可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规格等与要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
2.实践教学耗材均由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保管与使用。
3.实践教学耗材只限用于实验、实习(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挪作他用。
4.各实验室实践教学耗材的报失、报损和报废,须由实验室和教学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批。
5.离岗或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实践教学耗材移交手续,经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6.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作风,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实践教学耗材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3月2日
